中共安徽省委党校(安徽行政学院)图书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规定
(2018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细则及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属于图书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适用对象是图书馆各科室和在职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各科室及科级干部的下列事项须按程序作出请示:
(一)须提请图书馆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超出本科室职责权限的事项,或属于本科室职权范围内的复杂敏感事项;
(三)与校内外有关单位部门交流协作事项;
(四)馆藏资源的试用、采购、论证、招标事项;
(五)科室承办读者活动方案;
(六)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易把握的问题;
(七)突发事件、重要舆情处置方案;
(八)按规定应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科室及科级干部的下列事项须按程序作出报告:
(一)图书馆工作会议或馆长工作部署办理落实情况;
(二)本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发生重要工作失误、差错;
(四)突发事件、重要舆情及其处置情况;
(五)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情况;
(六)科级干部年度述职述德述廉;
(七)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调研;
(八)工作日外出、调休或离岗休假,双休日、节假日离开合肥市;
(九)按规定应报告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各科室向分馆馆长请示报告,分馆馆长根据情况向馆长请示报告。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在向分馆馆长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向馆主要负责人作出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根据情况可书面、口头、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请示报告中需要提请馆务会讨论决定或须经馆领导审核的问题,呈报科室事前要做好沟通协调,呈报同时要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各科室请示报告工作情况纳入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依据。各科室和科级干部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对于应报而未报并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馆办公室负责解释。